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一部刑訴〔2020〕7530號
被告人張國學,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3251982********,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貞豐縣**街道**大道**小區(qū)**棟**單元**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7月22日被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盜竊,于2008年7月14日被永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永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樂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我院批準,于2020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樂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國學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張國學在樂清市**鎮(zhèn)**村河邊,采用翻爬圍墻方式進入被害人鄭某某的廢品回收站里,竊取鋁條183.7公斤、紫銅圓線5.2公斤、紫銅扁線5.85公斤,然后藏匿在河邊。次日上午,被告人張國學到藏匿地點欲運走贓物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張國學盜竊的物品價格為1878元。
2020年4月17日9時許,公安機關在樂清市抓獲被告人張國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照片、價格認定結論書、發(fā)還清單、刑事判決書、電話查詢記錄、罪犯檔案、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國學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稱量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稱量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國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國學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國學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國學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國學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秉旺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張國學現(xiàn)羈押在樂清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工作記錄表壹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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