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巴檢刑訴〔2021〕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131975********,漢族,文盲,無業(yè),住重慶市巴南區(qū)**街**號**單元**-**。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被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販賣毒品罪,分別于2012年11月、2014年11月、2018年9月被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5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月7日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16時許,在重慶市巴南區(qū)民主新村村委會旁,被告人張某某看到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路邊的快遞面包車后備箱未關,且無人照看,遂將車內一價值人民幣2980元的快遞包裹盜走,同月14日民警在張某某家中查獲被盜包裹并將其抓獲??爝f包裹系貨到付款藥品,包裹內有6盒臨滄牌“復方滇雞血藤膏”,24盒力勝牌“鹿胎膠囊”。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及發(fā)還清單等物證;
2.搜查筆錄、辨認監(jiān)控視頻截圖、出庫單、發(fā)貨記錄、運單、價格認定結論書、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周某某、古某某、伍某某、尹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代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現(xiàn)場筆錄;
7.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對其處罰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其處罰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其有四次故意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新
??????????????????????????????檢察官助理?張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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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 ???????????????????????????????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巴南區(qū)看守所
2.案卷叁冊、光盤捌張
3.起訴書壹套、《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適用簡易
程序建議書》壹份
4.提訊證壹份
5.情況說明壹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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