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刑訴〔2021〕Z21號
被告人張某某,化名“張兵”,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81970********,漢族,四川省隆某市人,文盲,農民,住隆某市**鎮(zhèn)**村**組**號。2004年5月18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隆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1年8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被隆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9年4月28日因犯詐騙罪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20年2月26日刑滿釋放。2018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自貢市富順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經本院決定批準逮捕,當日由隆某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不詳)在內江、隆某城區(qū)及各鄉(xiāng)鎮(zhèn)商店購買香煙時,使用手機上一款“微商做截圖”APP軟件,掃描被害人收款二維碼制作“轉賬成功”支付界面并向被害人出示,以虛假付款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香煙,涉案金額達7470元。具體如下:
1、2018年10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隆某市**街道**路**段**號“**經營部”,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趙某某價值?1760?的“和天下”牌香煙2條并予以變賣。
2、2020年5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隆某市**鎮(zhèn)**街**段“**副食店”,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林某某價值820元?的“中華”牌香煙(硬)2條并予以變賣。
3、2020年5月26日16時許,張某某伙同他人在隆某市**鎮(zhèn)**村**組**號胡某某小賣鋪,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胡某某價值880元?的“云煙”牌香煙(軟)4條并予以變賣。
4、2020年6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隆某市**鎮(zhèn)**村**組**號李某某小賣鋪,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某價值共計900元的“寬窄”牌香煙3條、“中華”牌香煙2盒(硬)并予以變賣。
5、2020年6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內江市東興區(qū)**鎮(zhèn)**村**組**號吳某某小賣鋪,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吳某某價值210元的“玉溪”牌香煙(軟)1條并予以變賣。
6、2020年9月3日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隆某市**街道**路**段**號“**副食店”,使用上述方式虛假支付400元購買被害人黃某某?“中華”牌香煙(硬)1條,后將香煙退還并要求其返還購煙款400元。
7、2020年9月17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隆某市**街道**路**段**號“**副食店”,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梁某某價值共計1270元的“中華”牌香煙(硬)2條、“寬窄”牌五糧濃香香煙?(中支)1條,隨即以1040元的價格變賣給“**副食店”老板陳某某。
8、2020年10月3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在隆某市“東門廣場”李某某店鋪,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李某某價值1230元的“中華”牌香煙(硬)3條,隨即以1140元的價格變賣給“**副食店”老板陳某某。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犯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勘驗、檢查、指認等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邀約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共同騙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對違法所得財物應當責令退賠。被告人張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隆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偉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隆某市看守所;?
2、卷宗3冊,視聽資料25份;
3、起訴書1式8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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