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2月9日起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3日日退回公安寶坻分局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張某冒充他人,騙取洪某某的信任,以微信限額需要幫忙轉(zhuǎn)賬為由,向洪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洪某某誤認為錢已經(jīng)到賬,后洪某某又用微信為被告人張某轉(zhuǎn)賬,從而騙取洪某某人民幣600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劉某甲正在快手直播間內(nèi)售賣的鴿子,向劉某甲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劉某甲誤認為貨款已經(jīng)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劉某甲人民幣36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宋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玉石及讓宋某某幫忙在快手pk游戲內(nèi)給其刷禮物,向宋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宋某某誤認為貨款已經(jīng)賬,后以多打貨款需要退差價等為由騙取宋某某人民幣15600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郭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玉石,向郭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郭某某誤認為貨款已經(jīng)到賬,后以多打貨款需要退差價為由,騙取郭某某人民幣2900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范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玉石,向范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范某某誤認為錢已經(jīng)到賬,先后以給范某某多打貨款及把購買的和田玉換成鐲子退差價為由,騙取范某某共計人民10000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韓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玉石,向韓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韓某某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多打貨款需要退差價及退換貨物為由,騙取韓某某人民幣10800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薄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薄某某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薄某某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薄某某人民幣3000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嚴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嚴某某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嚴某某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多打貨款要求退差價及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嚴某某人民幣50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王某甲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王某甲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讓王某甲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多打貨款要求退差價為由,騙取王某甲人民幣52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田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信鴿,向田某某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田某某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田某某人民幣100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李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李某某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李某某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李某某人民幣6000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孫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信鴿,向?qū)O某某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孫某某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多打貨款要求退差價為由,騙取孫某某人民幣9600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王某乙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王某乙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王某乙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王某乙人民幣5000元。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王某丙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王某丙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王某丙誤認為貨款已經(jīng)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王某丙人民幣10000元。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王某丁正在快手直備間售賣的鴿子,向王某丁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王某丁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反悔不買鴿子要求退款為由,騙取王某丁人民幣8000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劉某乙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后向劉某乙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劉某乙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退回差價為由,騙取劉某乙人民幣39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曹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玉石,向曹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曹某某誤認為貨款已經(jīng)到賬,后以反悔不購買玉名要求退款為由,騙取曹某某共計人民幣3850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馬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間售賣的鴿子,向馬某某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馬某某誤認為貨款已到賬,后以退差價及不買鴿子退款為由,騙取馬某某人民幣2000元。
2019年7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張某謊稱購買朱某某所在公司在淘寶上售賣的玉石,向朱某某的手機發(fā)送虛假銀行到賬提示信息,使朱某某誤認為貨款已經(jīng)到賬,后以退換玉石補差價為由,騙取人民幣16377元。
綜上,張某詐騙數(shù)額為136827元;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1、??書證;
1、??證人證言;
1、??被害人陳述;
1、??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搜查等筆錄;
1、??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伯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
2、卷宗6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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