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六哥”(另案處理)生產(chǎn)、銷售假煙的情況下,駕駛號牌為粵E83****的輕型倉欄貨車幫助其將一批假煙從廣西岑溪服務區(qū)運往汕頭市。同年10月9日0時30分許,博羅縣煙草專賣局聯(lián)合執(zhí)法組在廣河高速博羅段楊村服務區(qū)將張某某駕駛的粵E83****貨車截獲,當場在該車上查獲假冒中華(硬)、中華(硬出口CK版)、雙喜(硬01)3個品種的品牌香煙共8750條。經(jīng)廣東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繳獲的卷煙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jīng)廣東煙草惠州市有限責任公司涉案卷煙價格管理小組核價,繳獲的卷煙價值198305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生產(chǎn)、銷售偽劣煙草制品,仍幫助他人運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運輸?shù)膫瘟訜煵葜破飞形翠N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屬犯罪未遂和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玉蘭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