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合檢刑訴〔2020〕Z709號
被告人張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21993********,漢族,小學肄業(yè),務農,住重慶市合川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與前判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去至重慶市合川區(qū)南津街街道,趁無人之機盜竊作案2次,盜得電動車和摩托車各1輛,共計價值人民幣8975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9月12日13時許,被告人張某去至重慶市合川區(qū)南津街街道南屏村熊家店組22號地壩處,趁無人之機,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未拔鑰匙的金箭牌戰(zhàn)神-6型兩輪電動車盜走。經重慶市合川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945元。
2.2020年9月1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去至重慶市合川區(qū)南津街街道達方電子廠大門左側摩托車停放點,趁無人之機,以“搭線接火”的方式,將被害人陳某某偉停放在此處的一輛輕騎鈴木牌GR150型二輪摩托車盜走。經重慶市合川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030元。
被告人張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第一筆犯罪事實和公安機關還未掌握的上述第二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重慶市**委托寄賣經營部委托、寄賣物品交接憑證、車輛銷售(保修)登記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等;
2.證人羅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陳某某偉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扣押筆錄;
7.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易??順
檢察官助理:徐美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現(xiàn)羈押于重慶市合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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