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虞檢二部刑訴〔2020〕122號
被告人張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96********,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住虞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jīng)虞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14日被虞城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98********,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住虞城縣**鎮(zhèn)**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虞城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虞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jīng)虞城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14日被虞城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虞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張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以被害人王某甲不接自己的電話為由,糾集被告人王某某和同案犯肖某(另案處理)、賈某某(另案處理),使用彈弓發(fā)射鋼珠將被害人王某甲位于虞城縣**鎮(zhèn)**村十字路口的家中玻璃大門和窗戶玻璃打爛,經(jīng)虞城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其恢復(fù)價格為2543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甲經(jīng)濟損失1000元。
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間,被告人張某還采取將其和被害人王某甲的親密照片發(fā)布在朋友圈。以及將王某甲本人、王某甲丈夫馬某、王某甲母親王某乙的手機號碼發(fā)布在自己的朋友圈,無故讓其朋友撥打騷擾電話的方式,干擾王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另被告人張某還曾在夜間酒后到被害人王某甲家附近對其進行騷擾。
被告人張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家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王某甲經(jīng)濟損失7000元,取得了王某甲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范某某、孫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同案犯肖某、賈某某的供述;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王某某為發(fā)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虞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穎
檢察官助理:徐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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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
(此頁無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虞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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