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訴刑訴〔2020〕328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201196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重慶市萬州區(qū)**街**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冼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22198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11983********,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街**巷**號**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303197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qū)**路**棟**門附**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6年8月起,君皇酒店的老板莫某某、楊某某、阮某某(均在逃)等人以本市海珠區(qū)荔福路99號君皇會KTV為平臺,利用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以及金某某、何某某、“巧巧”、“盈盈”、“琪琪”(均在逃)等人掌控的陳某某、鐘某某、賴某某、麥某某等多名賣淫女進行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并從中獲利。其中,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是該KTV的經理,被告人劉某某是張某某的助理,負責幫客人訂房、介紹性交易服務和管理賣淫女。2019年8月17日1時許,公安機關對君皇酒店及KTV的賣淫嫖娼進行收網行動,在上址二、三樓的房間內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和違法人員簡某某、陳某某、鐘某某等共32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陳某某、鐘某某、賴某某、麥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客觀,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惟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盛楠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冼某某、姚某某、劉某某現羈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8冊13卷,光盤8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4份、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4.有扣押的被告人張某某的粉色小米手機1部(扣押清單0006085)、冼某某的金色蘋果6手機1部(扣押清單:0006086)、劉某某的蘋果手機1部(扣押清單0006090),均是作案聯絡工具,現存于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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