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6031986********,漢族,大學文化,群眾,個體,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莊河市,住**室,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承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7日被承德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8021986********,漢族,大專文化,群眾,個體,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室,住**室,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承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5月27日被承德縣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吳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3日補查重報;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3日補查重報。
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游供貨商購進加熱不燃燒新型卷煙“煙彈”后,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方式向下線吳某某和其他客戶銷售“煙彈”;被告人吳某某在王某某和其他供貨商進貨后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方式向下線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銷售“煙彈”; 被告人張某某在吳某某和其他供貨商進貨后通過微信和支付寶支付方式向客戶銷售“煙彈”。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銷售“煙彈”經(jīng)營額81908元;被告人吳某某非法銷售“煙彈”經(jīng)營額106448元;被告人張某某非法銷售“煙彈”經(jīng)營額5530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電子數(shù)據(jù);5、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方式非法經(jīng)營銷售加熱不燃燒新型卷煙“煙彈”,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楊永利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承德縣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5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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