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華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華檢一部刑訴〔2019〕2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6228231988********,高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華池縣,現住址華池縣**鎮(zhèn)**村**組。2008年9月22日因放火罪被華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2019年4月1日,因盜竊被華池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伍佰元。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華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9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被告人唐某某,男,漢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8231980********,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慶陽市華池縣,現住址華池縣**鎮(zhèn)**村**組。2017年因尋釁滋事被華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一千元罰款;2019年5月因過失引起火災被華池縣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華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9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華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唐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同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時許,被告人唐某某同朋友一行人在華池縣城壕鎮(zhèn)街道**音樂烤吧飲酒,因唐某某懷疑服務員王某甲藏了自己包間的酒,兩人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張某某(王某甲丈夫)同在**烤吧喝酒,知道王某甲被唐某某辱罵后,張某某在吧臺找到結賬的唐某某,向唐某某臉部、嘴部進行毆打,唐某某還手打了張某某兩拳,并咬住張某某右手中指,雙方被在場人員拉開。唐某某門牙松動,前往慶城縣醫(yī)院治療,張某某右手中指被唐某某咬傷后感染第二關節(jié)截指。經鑒定:張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唐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告人張某某、唐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取得對方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住院病歷、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王某甲、陳某某、賈某某、王某乙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唐某某供述;
4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指認筆錄及照片;
5華池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法醫(yī)臨床活體檢查記錄、鑒定結論通知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張某某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華池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振梅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唐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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