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鞍千檢公訴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3031960********,漢族,大學本科,鞍鋼大型廠(居家),出生地遼寧省鞍山市,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鞍山鐵西區(qū)**街**棟**單元**層**號,現(xiàn)住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6月10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張某甲駕駛遼C****5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載乘張德福和劉振秀,沿千山風景區(qū)316省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韓家峪村“香滿園飯店”門前時,遇董寶全駕駛遼C****6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千山風景區(qū)326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由于被告人張某甲在冰雪道路上行駛時,超速行駛,導致車輛失控側(cè)滑,駛?cè)雽ο蜍嚨?;加之董寶全駕車,超速行駛,致使遼C****5號小型普通客車右側(cè)前部與遼C****6號小型普通客車前部左側(cè)碰撞,遼C****5號小型普通客車碰撞旋轉(zhuǎn),右側(cè)后部又與遼C****6號小型普通客車左側(cè)后部碰撞,造成被告人張某甲、董寶全、張德福和劉振秀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張德福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2020年1月13日,經(jīng)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張德福系因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而死亡,張德福死亡與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guān)系。2020年2月11日,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新大隊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認定:被告人張某甲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董寶全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張德福無責任,劉振秀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某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遼寧正大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監(jiān)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鞍山市千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琳琳
檢察官助理:王菲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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