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埇檢刑訴〔2020〕100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604199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系宿州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職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戶籍地淮北市烈山區(qū)**路**村**棟**室,住宿州市埇橋區(qū)**路**小區(qū)**棟**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9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皖******號小型轎車沿宿州市**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路口處,與紀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橫過人行橫道時發(fā)生碰撞,造成紀某某、電動車乘坐人賀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賀某某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留在現(xiàn)場撥打報警電話及急救電話,后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經安徽恒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賀某某系因車禍致多部位損傷造成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紀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賀某某無責任。
張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被害人紀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恒正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勘驗照片等。
6.視聽資料;
7.案發(fā)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某留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酌情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俠
檢察官??楊永凱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宿州市埇橋區(qū)**路**小區(qū)**棟**室,聯(lián)系電話189557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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