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無證駕駛豪爵牌正三輪電動車沿國道335線由東向西行駛至436公里處超車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由楊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好幫手牌四輪拖拉機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豪爵牌正三輪電動車乘車人賈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jīng)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察右前旗大隊第15092612019000006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且未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超車是造成交通事故主要原因,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未逃逸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戶籍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等;2.證人證言:楊某某、池某某、張某甲、楊某甲詢問筆錄各1份;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張某某詢問筆錄2份、訊問筆錄1份;4.鑒定意見:烏蘭察布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2份、山西金盾司法鑒定中心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1份;5.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26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載人上路行駛,且未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進行超車,造成乘車人賈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常宇鵬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94844****;
保證人張某乙,聯(lián)系電話15144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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