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開檢一部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21984********,漢族,初中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住汝州市**村**組。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洛陽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張某甲駕駛豫D*****小型普通客車沿東棘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東棘街與玉林路交叉口南65.3米處時,遇被害人張某乙同方向在前步行至該處,由于張某甲在夜間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限速:30km/h,經鑒定車速為:54km/h),加之張某乙未在人行道內通行,致使豫D*****小型普通客車前部右側與張某乙肢體相撞,造成張某乙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洛陽市公安局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甲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證言;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
4.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協(xié)議書、收條及諒解書;
6.到案經過;
7.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超速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紅莉??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
2.?本案卷宗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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