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506196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東井**社區(qū)原垃圾處理廠房子,東榮**礦工人。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雙鴨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雙鴨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于雙鴨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雙鴨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0日補查重報。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黑J****1號小型轎車,沿雙鴨山市尖山區(qū)**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火車道道口西側**風電焊附近時,與沿雙鴨山市尖山區(qū)**路北側路邊由東向西行走的行人洪某某相刮撞,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某駕駛肇事車輛逃逸,2019年11月5日21時許洪某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被告人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洪某某無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公安機關在尖山區(qū)**火車道道口處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抓過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文書、戶籍證明、車輛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檢報告、事故現(xiàn)場圖及照片、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等;
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張某某違反道路安全管理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車輛受損,被告人張某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崔晶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雙鴨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光盤一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 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 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原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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