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一部刑訴〔2020〕1165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7251988********,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地福建省政和縣,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路**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6時46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閩******號小型轎車,沿南安市**街道**路**號門口路段,由南安市**路往南安市**區(qū)向前移動車輛,發(fā)現前方行人馮某某,被告人張某某欲踩制動踏板制動,慌亂中踩到油門踏板,致閩******號小型轎車加速碰撞并碾壓前方行人馮某某,后又碰撞到相對方向由陳某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馮某某當場死亡、陳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某撥打110、12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警察處理,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馮某某、陳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張某某與死者馮某某近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次日,被告人張某某與陳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陳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120接警單和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單、酒精呼氣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查詢說明、疾病診斷書、調解協(xié)議、賠償憑證、諒解書、陳某某聲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田某某、黃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南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福建信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尿檢材料;
6.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監(jiān)控指認筆錄;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截圖、監(jiān)控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八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慧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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