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271970********,漢族,初中文化,沭陽縣**浴場原物資采購負責人,戶籍地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街道**村**組**號。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經(jīng)本院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7月2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告知被告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韋峰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9月1日、11月8日退回沭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9月25日、11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案審查期間,依法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沭陽**浴場為牟取非法利益,招聘多名技師(賣淫女)在浴場三樓以“口交”方式為客人提供賣淫服務。截至2018年4月13日案發(fā),沭陽**浴場提供賣淫服務共計8800余次,共計收取人民幣350余萬元,浴場從中獲利210余萬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沭陽**浴場負責物資采購,并對新招募的賣淫女在上崗前進行賣淫項目服務流程體驗。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共計為3名賣淫女進行賣淫項目服務流程體驗。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沭陽縣**浴場被民警傳喚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證明、沭陽**浴場消費單據(jù)等書證;
2.證人金某某、李某某、吳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及同案關系人嚴某某、范某某、洪某某、鐘某某等人供述和辯解;
4.沭陽縣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5.沭陽縣公安局調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7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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