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社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92819*****,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住河南省***縣**鄉(xiāng)**村**。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社旗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社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端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縣**鄉(xiāng)**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該鄉(xiāng)村民端某家門口后辱罵與其妻子有感情糾葛的端父端某某。后張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刀捅聽到吵罵聲開門的端某時,端某躲開逃跑,張某某持刀追攆到在逃跑過程中摔倒在地的端某后砍向端某時,被端某用手中拿的鋼管及兩腳阻攔,端某起身后用鋼管將張某某的刀打掉在地后,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此時,張某某再次撿到刀將端某的手部劃傷。2020年1月24日,經(jīng)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19.30mg/100ml;2020年1月31日,經(jīng)鑒定,端某的人體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書證;2、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3、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端某的陳述;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且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社旗縣人民法院????????????????????????????????
??????????????????????????
????????????????????????????檢察官:丁??卓??
?????????????????????????檢察官助理:張宏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社旗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證人、鑒定人名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