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1〕7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8196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山東省沂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沂源縣公安局批決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沂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1時35分,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魯******號二輪摩托車,沿惠沂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沂源縣東里鎮(zhèn)韓旺二村路段時,注意觀察路面情況不夠,在非機動車道內與劉某某停駛的魯******(魯*****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被告人張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血液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04.45mg/100ml。經(jīng)淄博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某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09.2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辦案說明、申請書等書證;2.發(fā)破案經(jīng)過;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證人證言;5.山東交通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淄博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駕駛已達報廢標準被注銷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沂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慧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沂源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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