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一部刑訴〔2020〕31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4221991********,彝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縣,住澄江市海口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11月24日經(jīng)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0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云******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澄江市右所鎮(zhèn)老澄華線由南向北行駛,21時59分行駛至澄江市右所鎮(zhèn)嵩玉線K142+200米沙河村路段處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抽取并送檢的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02.42mg/100mL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仁軍
檢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家??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據(jù)開示清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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