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紅檢二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61970********,漢族,中專肄業(yè),群眾,天津市**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戶籍地天津市紅橋區(qū)**路**大街**號,現住地天津市南開區(qū)**里**號樓**門**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紅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牌照號為津N****8黑色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沿本市紅橋區(qū)西青道快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紅旗路出口處駛出快速路,后沿西青道行駛至西青道與紅旗路交口東口北側涵洞附近時,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交警支隊西青道大隊民警攔檢。
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4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張某某指認其案發(fā)時駕駛的涉案車輛照片及其醉酒駕駛被查獲地等物證照片。
2、被告人張某某身份證明材料、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血液采集表、涉案車輛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3、證人翁某某證言。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司法鑒定意見書。
6、記錄查獲、采血等過程的光盤一張。
7、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葛澤澤
檢察官助理:高正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補充材料二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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