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掖市民樂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20〕12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2231991********,漢族,??莆幕潭?,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民樂縣,住甘肅省民樂縣*鄉(xiāng)*村*組。于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民樂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民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2時17分,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甘AT***9號小型轎車從民樂縣南市場一酒館門口出發(fā),由南向北行駛至民樂縣城解放南路延伸段處時,被民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酒精呼吸儀檢測,張某某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為122mg/100ml。隨即,民警將張某某帶至民樂縣人民醫(yī)院抽取新鮮血液。
經(jīng)甘肅申證司法醫(yī)學鑒定所檢驗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10.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酒精呼吸儀檢測結(jié)果單、查獲經(jīng)過、駕駛?cè)?、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等書證;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司法鑒定意見書;
4.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從輕處罰。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民樂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懷民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诟拭C省民樂縣*鄉(xiāng)*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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