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墊檢刑訴〔2020〕43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11986********,漢族,初中肄業(yè),個體戶,戶籍所在地墊江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地墊江縣**街道**小區(qū)**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墊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墊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劉某某,從墊江縣城東城國際“東城江湖”食店出發(fā),經牡丹大道、黃沙轉盤,行駛至桂東大道電力公司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被民警帶至墊江縣中醫(yī)院抽取靜脈血待檢。經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張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15.5mg/100ml。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過、鑒定委托書、發(fā)還清單、血樣提取人員告知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指認照片、證實材料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何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渝公鑒(乙醇)[2019]34599號檢驗報告;
5.抽血視頻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可以酌定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墊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盧寧
??????????????????????????????檢察官助理?周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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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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