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陽檢一部刑訴〔2021〕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011989********,初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街道**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時18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昭陽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路**號門口處時,該車右側位置與在車行道內行走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提取張某某血液送昭通恒達司法鑒定所檢驗鑒定:張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27.8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受理案件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陳述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洪兵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578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碟貳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據(jù)目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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