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81978********,漢族,中專文化,個體經商,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中區(qū)**路**號**幢,現(xiàn)住重慶市渝中區(qū)**路**號**幢,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平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張某某同李某某等人在平昌縣平昌中學附近的一家火鍋店就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渝A*****小型轎車從平昌縣新華街駿東廣場出發(fā)前往平昌縣信義大道龍熙國際酒店,當張某某駕車行駛至平昌縣新平街(平昌中醫(yī)醫(yī)院附近)道路處時被平昌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使用酒精呼氣檢測儀進行酒精呼氣檢測,被告人張某某酒精呼氣檢測結果為166mg/100ml,隨后抽取張某某血液送巴中市物證鑒定所鑒定,在其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6.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證言;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含林
?????????????????????????????????????(院?。?/span>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住重慶市渝中區(qū)**路**號**幢。
2.案卷2冊,光碟1張。
3.《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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