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章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章某檢一部刑訴〔2020〕157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181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現(xiàn)住濟南市章某區(qū)**鎮(zhèn)**村**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3月09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章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魯******小型轎車沿**街道辦事處**大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駛,21時10分許行駛至**橋南800處**路時與對向行駛的王某某駕駛的魯******發(fā)生交通事故,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對雙方駕駛員進行酒精檢測,張某某經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201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經檢驗:張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2.0±7.7mg/100ml,經章某區(qū)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不承擔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一個半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章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蔣衛(wèi)東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1395412****)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
2、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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