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三部刑訴〔2020〕557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號碼411527198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個體戶,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甲與他人晚飯飲酒后,駕駛其妹妹張某乙名下的浙GY5****小型轎車,搭載其朋友高峰,沿杭州市蕭山區(qū)新街街道工人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蕭山第四職高旁準備靠邊停車時,與停放在道路南側的冀J515B2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趕到現(xiàn)場處警時查獲被告人張某甲,經(jīng)呼氣、抽血檢測,被告人張某甲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79.3mg/100ml。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張某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到案后,被告人張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保險單,事故車輛放行單,諒解書,接警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測試結果單,檢定證書,呼氣測試照片,驗血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流轉單等;
2、證人證言:證人高某某、楊某某、張某乙、高某乙等人證言,及案發(fā)經(jīng)過;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證據(jù)制作說明和錄像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冬明??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羈押于杭州市蕭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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