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新檢刑檢刑訴〔2020〕2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1306251987********,漢族,大學??莆幕?/span>,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該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河北省安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河北省安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22時18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酒后駕駛一輛牌照為冀FQ****白色別克牌小型汽車,沿安新縣容蠡線由西向東行駛至關城綜合檢查站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扣,經(jīng)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張某某呼出氣體酒精含量為95mg/100ml。后經(jīng)保定市法醫(yī)醫(yī)院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張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99.5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安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安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扣張某某經(jīng)過、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安新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安新縣公安局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酒精檢測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張某某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通知書;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康洪濤
(院?。?/span>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先取保候?qū)彛?lián)系方式:15532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6.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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