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江檢一部刑訴〔2019〕388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30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重慶市豐都縣,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豐都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地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凌晨1時45分許,酒后駕駛渝G****3號白色長安牌小型汽車,行至武漢市江漢區(qū)發(fā)展大道漢口火車站通道東側出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14mg/100ml。經(jīng)司法鑒定,其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1.40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表、抓獲經(jīng)過和破案經(jīng)過、駕駛人簡項信息、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信息、酒精含量測試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證人毛某某的證言;3.司法鑒定意見書;4.現(xiàn)場查獲照片、現(xiàn)場查獲視頻光盤等視聽資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31027****、1343729****;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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