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米檢二部刑訴〔2020〕230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0108196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職業(yè):烏魯木齊市**公司職工,戶籍: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石化**區(qū)**號樓**單元**室,現(xiàn)住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街**號**小區(qū)**幢**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點06分,被告人張某某與朋友在米東區(qū)石化16區(qū)一個小飯館吃飯喝酒后,駕駛新A*****號“長城”牌小型轎車(非營運)行駛至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民和路(中盛路-中景路)50米路段處,被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東區(qū)分局民警當場將其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被告人張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54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車標準。
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及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被告人張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新疆交通科學研究司法鑒定中心新交司鑒中心(2020)法毒鑒字第AJ-13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查獲、抽血照片及視頻、現(xiàn)場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從寬處理。被告人新新偉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小玲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取保候審,電話:1319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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