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中山二區(qū)檢刑訴〔2020〕35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50722200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省浦北縣**鎮(zhèn)**村委**隊**號。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代理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后駕駛粵HE****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被害人符某某),行駛至中山市**鎮(zhèn)**路**烤肉店對開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被害人韋某某停放在路邊的粵T0****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后肇事,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及張某某、符某某受傷的后果。后被告人張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人員前來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公安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認定及調(diào)查取證,被告人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廣東岐江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45.8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韋某某人民幣800元,并與韋某某、符某某均達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官:厲曉熙
檢察官助理:樊文君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ㄊ謾C1591335****)。
2、本案案卷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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