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新檢刑檢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24351975********,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縣**鎮(zhèn)**村**街**號,現(xiàn)住該村。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河北省安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經本院批準,被河北省安新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安新縣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6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某在容城縣經營水泥經銷點期間,以來年水泥將漲價為由,建議被害人張某甲支付水泥預付款進行囤貨,從而降低進貨成本,以此獲得被害人張某甲的信任,共收取被害人張某甲水泥預付款共計46萬元。被告人張某某在發(fā)給被害人張某甲976.54噸水泥(水泥款22.9萬元)后,用剩余的23.1萬元的水泥預付款買車、還賬、賭博,未按要求給被害人張某甲發(fā)貨,在被害人張某甲要求退款后,被告人張某某逃匿。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戶籍證明信、天津站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張某甲的水泥預付款條、銀行轉賬記錄、欠條、水泥過磅單、賬本、銀行承兌匯票、尹立民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借條、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容城城關信用社的張某某、張某乙卡號信息、容城城關信用社的張某乙卡號轉賬信息、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2.證人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張某乙、張某丙、尹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康洪濤
(院?。?/span>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安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換押證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量刑建議書1份。
7.被害人詢問筆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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