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營鲅檢公訴刑訴〔2020〕254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0824195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營口市,捕前住營口市鲅魚圈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失火罪,經(jīng)營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營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在營口市鲅魚圈區(qū)紅旗鎮(zhèn)勝臺村自家大棚內(nèi),使用電焊機焊接大棚大杠,不慎將大棚引燃,張某甲的妻子侯玉敏被燒死。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丁某某、范某某、張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過失引起火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艷
檢察官助理:張鵬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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