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青白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13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成都市青白江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因吸毒于2020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年9月23日被該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青白江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房內,容留陳某某(已行拘)和劉某某(已行拘)利用自制過濾器以燙吸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8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其租住的成都市青白江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內,容留陳某某和李某某(已行拘)利用自制過濾器以燙吸方式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11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其租住成都市青白江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內,容留陳某某和劉某某利用自制過濾器以燙吸方式吸食冰毒,后被民警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理案件登記表、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竹、劉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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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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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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