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刑刑訴〔2020〕235號
被告人張某某(外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21993********,苗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沅陵縣人,住沅陵縣**鎮(zhèn)**宿舍**室。因聚眾斗毆罪,2011年11月30日被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13年7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沅陵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強制隔離戒毒兩年;2015年10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沅陵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沅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號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被沅陵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位于沅陵縣**鎮(zhèn)**宿舍**室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員曹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具體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員曹某某、周某某以“冰壺過濾”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劑)一次;
2.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員曹某某以“冰壺過濾”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員曹某某以“冰壺過濾”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20年8月3日晚上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沅陵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等書證;
2.證人曹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指認、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兩年內(nèi)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并自愿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熊俏玲
檢察官助理:肖燦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在沅陵縣看守所;
2.刑事偵查卷宗貳冊,檢察卷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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