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50103197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小區(qū)**幢**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2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10月3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至7月14日世界杯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為唐某某提供賭博網(wǎng)站賬號和密碼,由唐某某使用該帳號在三明市梅列區(qū)**城二樓辦公室內(nèi)接受賭客李某某、邱某某等人投注。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和唐某某累計結算賭資共計人民幣7419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表、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唐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搜查、辨認、檢查筆錄;5.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為賭博網(wǎng)址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人民幣7419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吳佳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小區(qū)**幢**室,聯(lián)系電話1595913****。
2.隨案移送卷宗4冊、光盤2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 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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