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東檢一部刑訴〔2020〕15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03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住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街道**橋南委*組。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于2015年5月28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8年年末,在明知王某某(另案處理)利用微信群開設賭場的情況下,將其本人建設銀行卡借給王某某用于轉(zhuǎn)移賭博資金。張某某又于2019年9月份左右,介紹趙某、劉某某(二人另案處理)擔任王某某組建的賭博微信群“齊天大圣吉”的接單員,并接受王某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0000元。案發(fā)后,張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刑事判決書和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趙某和劉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張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曲煥之
檢察官:孫??莉
檢察官助理:韓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谧∷?/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和《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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