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江檢刑訴〔2020〕10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江門市,居民身份證號碼4407821991********,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鎮(zhèn)**村**號,現住址: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qū)**路**號**座**。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辯護人:張學明,廣東三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廣東省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租用江門市蓬江區(qū)**廣場**幢**房,提供撲克牌、籌碼等賭具,并聘請“某某甲”(另案處理)進行發(fā)牌,召集譚某某、伍某某、林某某等人在上述地點利用玩“德州撲克”進行賭博。至2020年8月共召開賭博50多場,賭資累計人民幣119450元人民幣,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清單、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林某某、某某乙、伍某某、譚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辨認等筆錄;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并提供固定的場所及賭具,其行為已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超榮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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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江門市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3份、案卷9冊、光盤5張隨案移送。
3.從被告人張某某處扣押的手機1臺、賭博臺1張、籌碼、撲克牌等物品現暫存于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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