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磐檢一部刑訴〔2020〕96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7197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磐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磐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磐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至8月31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在磐安縣尚湖鎮(zhèn)嶺干村等地開設賭場,糾集董某某、陳某某、孔某某等人,用撲克牌做賭具,以“牛牛”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獲利。2020年8月31日晚,董某某、陳某某等人在**鎮(zhèn)**村**小區(qū)**農家樂賭博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場查獲賭資134090元。
案發(fā)后,張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董某某、陳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賭博場地及賭具,組織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磐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妮娜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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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42906****;
2.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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