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閔檢一部刑訴〔2019〕354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7********,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在安徽省潁上縣**鎮(zhèn)**村**隊**號。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經(jīng)審查,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同年9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受范某某(已被判決)雇傭伙同余某某、徐某某(已被判決)先后在本市閔行區(qū)北吳路靠近龍吳路、蓮花南路靠近紫光路、蓮花南路靠近劍川路、元江路靠近虹梅南路等多處綠化帶內,由路某甲雇傭路某乙等人,臨時搭棚開設“斗牛”賭場交由范某某經(jīng)營,并由余某某、徐某某拉客參賭,由被告人張某某負責在賭場望風、維持秩序,獲取非法利益。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涉案賭具、賭資的扣押情況;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紀王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張某某的到案情況;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參賭人員被行政處罰的情況;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犯范某某、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判決情況。
2、證人楊某某、高某某、同案犯范某某、路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在涉案賭場內負責望風以及涉案賭場的具體情況。
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實,其在涉案賭場內望風、維持秩序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直接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至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殷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lián)系方式:18725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六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聽取律師意見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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