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安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11964********,漢族,小學文化,系安陸市**叉車**,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安陸市**鎮(zhèn)**宿舍。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安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安陸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陸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在安陸市**鎮(zhèn)**木材廠開叉車,接觸同廠從事曬木板工作有智力障礙的女工趙某甲(女,31歲)之機,采取威脅、誘騙的手段,多次在趙某甲宿舍與趙某甲發(fā)生性關系。2020年8月26日,趙某甲母親余某甲帶趙某甲到醫(yī)院檢查時發(fā)現(xiàn)趙某甲已懷孕16周。同年9月4日,趙某甲在安陸市**醫(yī)院做引產手術。案發(fā)后,經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張某某的血樣所屬的男性個體、趙某甲的血樣所屬的女性個體為受害人胚胎組織所屬的男性個體的生物學父、生物學母,親權指數(shù)為3.00×1010。經孝感市康復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趙某甲患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無性防衛(wèi)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彩色超聲報告單等書證;2.證人趙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熊某某、孫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提取、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采取威脅、誘騙的手段,多次與無性防衛(wèi)能力的被害人趙某甲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安陸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厚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安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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