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萬檢刑刑訴〔2020〕77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2326198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籍地山西省臨縣**鎮(zhèn)**村**組**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層。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賀某某等4人(案發(fā)時均未滿16周歲)在太原市萬柏林區(qū)和平北路等地,通過破壞門鎖的方式進入臨街商鋪內實施盜竊,竊得香煙、現(xiàn)金等財物。作案后,賀某某將盜竊所得的不同品牌的49條香煙在太原市小店區(qū)寇莊北街“**煙酒店”內出售給被告人張某某,價格人民幣16540元。被告人張某某將收購的香煙出售后獲利16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親屬已退賠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指認照片、轉賬記錄、諒解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賀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詢問筆錄;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丁某某的詢問筆錄;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訊問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國菡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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