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檢一部刑訴〔2021〕16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7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陽縣齊老鄉(xiāng)**村,現住河南省淮陽縣齊老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川匯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周口市川匯區(qū)**路**胡辣湯店門口,因為裝修地板粉塵問題,劉某甲及兒子劉某乙被賣水餃的鄰居張某某毆打致傷,劉某甲、劉某乙的傷情經傷情鑒定分別為輕傷二級和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無前科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郭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傷情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二級、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麗莉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張某某現被羈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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