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421196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靖遠縣,住**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靖遠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去鄰居鄭某某家找其妻子賈某某,鄭某某阻擋張某某不讓其進門,張某某因瑣事對鄭某某心懷恨意,遂用隨身攜帶的木棒在鄭某某的腿部、臀部毆打數(shù)下,毆打過程中鄭某某跑到同村劉某某家躲避,張某某一路追打鄭某某至劉某某家,在劉某某家張某某在此對鄭某某進行毆打,致鄭某某受傷住院治療。經(jīng)靖遠縣中醫(yī)院診斷鄭某某的傷情為:中醫(yī)診斷:1、傷筋病;氣滯淤血證;西醫(yī)診斷:1、軟組織疾患:2、高血壓病2級(中危);3、[左側]腓骨頭骨折。經(jīng)甘肅省靖遠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鄭某某左腓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體表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診斷證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靖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艷紅
??????????????????????????????????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300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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