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81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3195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號,現(xiàn)住同戶籍所在地。因妨害民事訴訟,于2005年1月12日被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拘留15日,于同月14日被提前解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9月4日20時許,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家庭瑣事與被害人陳某某(女,68歲,北京市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踢踹其腹部,致其肋骨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張某某后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到案,現(xiàn)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號,聯(lián)系電話:13716******;
2.全部案卷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無扣押,無凍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