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都檢刑訴〔2021〕34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811976********,漢族,受教育狀況不詳,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經(jīng)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1月2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4號14時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與其姐夫湯某某(已作治安管理處罰)在都江堰市石羊鎮(zhèn)紅雄村2組挖樹木時,被害人劉某某與家屬駕車經(jīng)過,被湯某某停放在村道上的三輪車擋住,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期間張某某與湯某某使用木棍共同毆打劉某某,其中張某某持木棒將張某某左側(cè)肩胛骨擊打致骨折。經(jīng)都江堰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劉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人張某某被擋獲歸案后能夠主動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
2.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1份
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張某某故意持木棍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肩胛骨骨折,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世龍???????????????????????????????????????????????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住都江堰市**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諒解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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