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0〕1472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5年**月**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528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富平縣**村**組。被告人張某某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刑期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2019年5月9日投入**監(jiān)獄服刑。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監(jiān)獄隔離審查。
本案由江蘇省**監(jiān)獄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經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上19點35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與罪犯吳某某在十一監(jiān)區(qū)二號監(jiān)舍樓一樓洗漱間洗漱時,因使用淋浴蓬頭的問題發(fā)生爭吵,在此過程中罪犯吳某某先將臉盆甩向罪犯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還手,用右拳在罪犯吳某某臉上打了一拳,導致吳某某鼻子受傷并流血?,F場民警將被告人張某某帶離、控制。后經鑒定,罪犯吳某某雙側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上頜竇前壁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江蘇省**監(jiān)獄獄偵支隊出具的刑事案件案發(fā)經過、報案材料、服刑人員入監(jiān)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曹某某、史某某、鮑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法醫(yī)學鑒定書;
6、被害人吳某某的病歷及診斷報告資料;
7、江蘇省**監(jiān)獄獄內偵查支隊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攝影照片;
8、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拍攝到的事發(fā)經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又犯新罪,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曉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在江蘇省**監(jiān)獄隔離審查。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全部案卷材料。?
5.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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