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1〕7號
被告人張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8811992********,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鐘祥市**鎮(zhèn)**村**組**號,現住武漢市硚口區(qū)**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武漢市硚口區(qū)宗關南國西匯2期城市廣場附近,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甲發(fā)生爭吵,繼而互相打斗,扭打中導致被害人張某甲倒地。被告人張某某隨后將被害人張某甲壓在地上,并用腳踢踹被害人腰腹部,致其頭面部外傷、胸部外傷、左側第6-9肋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甲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經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張某甲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報案材料、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病歷材料、身份材料、犯罪記錄查詢情況、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2.證人陳某某、禹某某、余某某、楊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武漢荊楚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喻雯
檢察官助理:李斯琦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3164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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