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官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1195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住**街道**村**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經(jīng)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決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09年10月至2018年10期間為方便種植經(jīng)濟作物(水果樹),在昆明市官渡區(qū)**街道**村小組大桃凹山上使用砍刀環(huán)割樹皮的方式,毀壞多顆林木。經(jīng)云南昆明憶塵森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區(qū)**街道**村大桃凹毀壞林木17株,其中冬瓜樹10株、滇油杉3株、華山松4株,合計原有立木蓄積10.258m3(材積5.554m3),環(huán)剝樹皮會導致整株林木死亡。經(jīng)昆明市官渡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認定:被毀壞的林木17株合計材積5.554m3,價值人民幣854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已補種了林木100棵,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彛?596946****)。
_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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