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227311985********,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縣,住**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惠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7年11月22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惠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8年10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惠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30日被惠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6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張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某某竄到惠水縣漣江街道辦事處上馬路趙某某家中,將被害人趙某某放于褲子荷包內的4960元人民幣盜走。
2.2019年7月19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到惠水縣漣江街道辦事處惠興路王某經營的“養(yǎng)足源”足浴店二樓員工宿舍,將員工放置在包內的1000元人民幣盜走。
3.2019年8月8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到惠水縣漣江街道辦事處回龍小學附近謝某某經營的小賣部,將蝦小賣部內的200多元人民幣和兩包硬盒中華牌香煙盜走。
4.2019年8月17日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竄到惠水縣漣江街道辦事處瑞星大廈二樓班某某經營的“迷戀鍋鴨爪爪”店內,將被害人班某某放置在收銀臺內的1000元人民幣盜走。
另查明: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趙某某等人陳述;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辨認、作案視頻辨認筆錄及照片;5.視聽資料:謝某某經營的小賣部被盜時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對部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其一年內多次盜竊,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建成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張某某現羈押于惠水縣看守所。
2.公安偵查卷五冊,檢察卷一冊,同錄光盤兩張,視聽光盤一張。
3.《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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